行政诉讼中,重新诉讼与重复诉讼的区别有,在于重新起诉可能会被法院受理,重复诉讼属于违法,不会被受理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六十九条, 有下列情形之一,已经立案的,应当裁定驳回起诉:
1.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;
2.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;
3.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;
4.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、指定代理人、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;
5.未按照法律、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;
6.重复起诉的;
7.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;
8.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;
9.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;
10.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。
二、行政诉讼证据
行政诉讼证据有:
1.提供书证的原件,原本、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。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,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、照片、节录本;
2.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、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,应当注明出处,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;
3.提供报表、图纸、会计账册、专业技术资料、科技文献等书证的,应当附有说明材料;
4.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、陈述、谈话类笔录,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、被询问人、陈述人、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。